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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补缴到底有没有2年时效?追缴社保有时效限制吗? |
发布者;盛腾强力分散机 发布时间:2023-2--8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法定义务。但是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往往要求劳动者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或者采用临时工+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来企图规避为职工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
事实上,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是无效的,采用临时工+劳务派遣的做法也是无法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的。
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单位缴纳社保,并补缴以前应缴未缴的社保。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投诉。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劳动关系明确,用人单位确有应缴未缴社保行为的话,只要劳动者提出补缴社保的请求,社保经办部门都应该按照规定接受劳动者的补缴诉求。
但是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情况超过2年,不少地方社保机构往往以超过2年时效为由,拒绝为劳动者补缴社保。
这个2年的时效从哪里来的?有何法律依据?追缴社保真的有2年时效限制吗?
这个2年时效的出处来自于2004年12月开始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的规定,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其实,社保部门的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而且用人单位确有应缴未缴行为的,社保经办部门不应依据2年时效拒绝为劳动者追缴社保。这是为什么呢?
第一,人社部有明确规定。
人社部在(人社建字〔2017〕105号)的回复文件中表示,只要是参保人员要求补缴社保的,如果能够提供有关补缴社保证明材料,经办部门要尽量满足投诉人员的要求,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
同时人社部表示,2年的时效规定,针对的是企业的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保的违法行为,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追缴和处罚,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
且《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及其他有关社保规章制度,均未对社保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即社保补缴不受2年时效的约束
第二,最高法有明确规定。
最高法明确,补缴社保不受2年时效限制。
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中,有专门针对这个问题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两点核心内容:
一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有关社保法律法规没有时效规定。
目前有关的社保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有:《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注:2021年12月22日废止)等。
这些社保法律制度,均未对社保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因此,社保经办机构追缴单位的社保欠费不受2年追诉期的限制。
社保部门拒绝社保补缴,实际上是混淆了概念。
2年的追诉期实际上是针对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采取的行政执法时效,是行政执法的依据。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保的违法行为,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追缴和处罚。
社会保险费缴纳属于行政征收范畴,属于社保费的追缴,与行政处罚的性质并不相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应缴未缴的社保,不是查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而是要求用人单位把社保应缴未缴社保欠费补缴而已。
追缴社会保险费与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而不再处罚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追缴社会保险费不适用行政处罚相关追诉时效的规定。
综上:追缴社保没有2年时效,法律法规对此并未限定追缴期。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妄图以各种方式逃避法定义务或者追缴时效到期后摆脱法律责任的行为都是行不通的!如果用人单位或者社保部门不同意补缴,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直到提起行政诉讼,最后由法院来判决。拿着仲裁书或者法院的胜诉判决书补缴社保。更多盛腾捏合机信息请点击http://www.rgshengteng.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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